河南省高院披露一起案例,高某因疏忽大意,未能有效看管其饲养的烈性犬,导致其犬只逃脱并咬死路人马某。尽管高某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与自己无关”,法院审理认为其在看管过程中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此案再次提醒公众,烈犬饲养者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共安全。
🐕 **疏忽管理导致恶犬伤人致死**:高某在村头羊场饲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尽管此前已多次发生扑倒、咬伤他人的情况,但高某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犬笼底部与地面存在较大空隙,犬只可轻易逃脱,笼子顶部也仅用简易建材板搭盖,安全隐患十分明显。
💔 **路人无辜殒命,生命安全受威胁**:马某在途经高某羊场门口时,被一只从破损犬笼中逃脱的狼狗扑倒,颈部及面部遭受严重撕咬,当场死亡。这一悲剧事件凸显了不负责任的宠物饲养行为对无辜生命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 **法院依法判决,明确法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疏忽大意,未能有效管理其烈性犬,导致了马某的死亡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高某“人是被狗咬死的,与自己无关”的辩解不被采纳,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警示与反思:烈犬饲养需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例强调了烈犬饲养者必须承担起法律责任,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和看护,确保犬只的安全,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忽视安全管理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也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8月12日消息,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阳光”披露一则案例: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
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不过,狗主人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