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08月06日
“亮证女”侯某某被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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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防城港一名女子侯某在与他人会车发生争执时,拿出“行政执法证”要求对方亮证。经查,侯某并非执法人员,其出示的证件为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侯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拘留期限为2025年8月5日至8月10日。该处罚决定已由江山边境派出所执行。如不服,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行为人侯某在会车时与对方驾驶员发生争执,为显示“权威”便从车内拿出“行政执法证”要求对方亮证。

👮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侯某并非执法人员,其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为虚假证件,此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侯某因其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已由江山边境派出所送往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

📜 侯某的行政拘留期限为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0日。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区公行罚决[2025]1834号

违法行为人侯,女,证件号码: ** ,1997年06月04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现住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红林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侯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车牌为桂A502XN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天明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视频截图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侯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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