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规范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通知明确,发行人需为置换债券聘请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在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范围内选定。发行人应向标的债券全体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邀请,并在要约申报起始日前披露置换方案和协议,且方案协议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标的债券持有人可自愿参与置换,但用于置换的债券份额不得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申报置换状态的债券份额不得转让。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
📜**受托管理人要求**: 发行人必须为债务重组类置换债券聘请受托管理人,且优先考虑标的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以确保专业性和连续性。
📢**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有义务向所有标的债券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邀请,并在要约申报起始日之前充分披露置换方案和置换协议,增加透明度。
🔒**置换限制**: 明确了用于置换的债券份额必须是无权利限制的,即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同时,在申报置换期间,相关债券份额不得进行转让,保证置换的顺利进行。
【上交所发文规范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财联社3月14日电,上交所发布关于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行人应当为债务重组类置换债券聘请受托管理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置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范围内选定。发行人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应当向标的债券全体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邀请,并在要约申报起始日前披露置换方案、置换协议。置换方案、置换协议一经披露,原则上不得变更。标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置换方案、置换协议,以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标的债券份额参与置换。标的债券持有人应当确保用于置换的债券份额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标的债券份额不得用于置换。标的债券份额处于申报置换状态的,持有人不得转让相关债券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