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2024年11月25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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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崔洪刚受贿案。崔洪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529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

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崔洪刚利用多职务便利受贿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多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有坦白等情节从轻处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财联社11月25日电,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崔洪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99万余元。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洪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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